湖北咸宁,一女子随男友到男友舅舅家拜年时,却因见舅舅从一个行李箱中取出现金发红包,遂心生歹意并将里面放有5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偷走。案发后,女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,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目前,女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来自广东湛江的女子林某,与男友平时在武汉工作。两人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,所以在春节期间,男友遂带着林某到其各个亲戚家中拜年。
大年初三,当男友带着林某来到其舅舅郑先生家中拜年时,林某却因见郑先生从一个粉红色的行李箱处取出现金给孩子发红包,遂生心歹意并在吃饭时偷偷取走郑先生家中的钥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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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年初四,林某从男友口中得知郑先生出门给亲戚拜年后,于是借故独自一人来到郑先生家中,并用之前偷走的钥匙打开房门、盗走郑先生的行李箱。
随后林某将偷来的5万元现金存在自己的银行卡,并独自坐车返回湛江老家。办案民警确认是林某所为后,立即电话传唤林某,林某称其中一万多元已被其挥霍。
最终,林某于大年初七时,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目前,林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刑拘。
1、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。有网友表示,真是搞不懂林某到底是怎么想?明明是见家长,可其却将第三只手伸到男友舅舅家中,难道就没有想过后果么?还是想着舅舅不会报警抓她?也有网友认为,对于男友来说,或许是件好事,毕竟在结婚前看清楚女友的真面目,也算是止损了!2、还有网友不解,不是亲戚之间的盗窃行为,一般不认定为构成犯罪么?其实这位网友明显是存在认知上的错误!《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确实规定,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,获得谅解的,一般可以不认为犯罪,即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。具体而言,林某与男友只是情侣关系,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,因此与郑先生并非亲属关系,且郑先生也没有谅解对方,因此林某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,同时还不能以是“亲属”为由,从轻处罚。
3、那么林某要承担什么后果?
首先,林某盗窃5万元现金,根据湖北地区数额犯罪认定标准规定,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,没有异议。
盗窃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,秘密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。
刑法第264条规定,盗窃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也就是说,林某的行为一般将3年以下考虑量刑,且还要判处不少于1000元以上的罚金,注意!是不少于,至于最终会是多少,法院会根据其犯罪所得和其缴纳罚金的能力来最终确定。
《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条明确规定,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,法院在量刑时要酌情判处行为人缴纳不少于1千以上的罚金。
其次,林某案发后在男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,可认定为自首情节。
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,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的,可以减少40%以下基准量刑。注意!这里所指的是以下,并非一定是40%!
最后,不论林某已经花了多少钱,其都有全额退赔郑先生经济损失的义务。
刑法第36条规定,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,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,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。
也就是说,虽然林某已经挥霍了一万多元,但并不影响其有将5万全部退赔给郑先生的义务。如不能做到这一点,则不能从轻处罚。
当然,如果林某能够全部退赔给郑先生并获得谅解的,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!
那么大家认为舅舅郑先生和男友会谅解林某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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